为了尽快熟悉业务,孙主任给了我几本党纪案件的案卷材料,翻阅中,习惯了法制思维的我,出现了一些“疑惑”。
“孙主任,从法理上讲,只有一个人直接参与侵犯法益或对犯罪结果的产生有促进作用时,才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我们现在办的这个案件当事人已经处理了,单位领导既没有参与违纪行为也没有起到促进作用,为什么还要追究领导的违纪责任?”
“你问的很好。首先,这是违纪案件不是刑事案件,党纪体现党的理想信念与宗旨,是共产党员的底线;法律体现国家意志,是全体公民的底线。违纪不一定违法,但违法必定违纪,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你刚才讲的这个问题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明确规定,追究违纪责任,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者,还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像这个案件,虽然行为不是领导做的,但事情的发生与负有主管职责的单位领导没有正确履行职责有直接关系,追究领导责任正是依纪办案。”
“这个案件只是会议记录出错,当事人既没有收受别人财物、也没有贪污单位财物、也不存在滥用职权,批评教育一下不就行了,为什么还要进行纪律处分?”
“还是那句话,纪律比法律要更细、更高也更严,你们以前只是监督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方面的问题,而党纪不仅要管党员的廉洁纪律问题,还要管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方面的行为,党员只要违反了“六项纪律”,都应当受到严肃处理。”
“实现反腐力量全面整合、人员深度融合、业务有机聚合,是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以后我们还需要多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孙主任对我说。
一次简短的交流,我思索良久,对一名执纪者应当具备素养的认识也愈加深刻。作为转隶人员,在检察机关的工作经验,还不足以自然而然地让我们成为合格的纪检监察干部,只有深入领会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刻内涵,不断学思践悟,才能快速完成思想升华和角色转换,更好地履职尽责。(蚌山区纪委、区监委纪检监察一室 年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