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三名村干部早就受到处分了,为什么处分决定迟迟没有宣布?是不是有人包庇?”2016年12月,蚌埠市五河县纪委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该县头铺镇冯刘村受处分村干部处分决定未执行的问题。经调查,五河县头铺镇原纪委书记丁宇未能按规定及时做好受处分人员处分决定宣布工作,2017年3月17日,五河县纪委给予丁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建议将丁宇调离纪检系统,按程序免去其头铺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纪委委员职务。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纪律处分执行作为执纪审查的最后一道关口,关乎党纪的严肃性,绝不允许‘打白条’。在处分决定执行中履职不力、只走过场的,要坚决追究相关人员纪律责任。”蚌埠市纪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2017年以来,蚌埠市纪委将处分执行纳入2017年反腐败任务分工的重要内容作出部署,把处分决定宣布、职务工资调整及配套组织处理等事项落实工作,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组织力量在全市开展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专项检查。重点关注处分决定是否送达到位、处分决定范围宣布是否适当、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干部的职务、待遇是否按规定调整,有无在处分决定影响期内提拔使用等问题。对执行不到位、不规范问题及时纠正,对涉案款物数额及收缴情况进行监督。
2017年,共核查涉及纪律处分人员执行情况1454名,全市共收缴涉案款物4733.57万元,其中市纪委收缴2419.86万元,1名乡镇纪检干部因处分决定执行不到位问题受到严肃追责。同时规范行政处分解除和党员权利恢复,按期对60名干部解除行政处分,对59名党员恢复党员权利,保障党员干部合法权益。
“处分决定的宣布与执行,除了对违纪人员的惩戒外,更应发挥好对其他党员干部的警示教育作用,做到案尽其用。”
蚌埠市纪委严格按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相关要求,明确处分决定宣布范围,要求在处分决定作出后30日内,向受处分党员及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全体党员宣布,并开展现场廉政教育,坚持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发挥违纪案例的警示作用。(蚌埠市纪委、市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