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首例不采取留置措施移送起诉案件当庭宣判
2018-05-09 11:08

5月4日,怀远县人民法院对怀远县河溜镇葛圩村原支部委员侯建国贪污案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侯建国以贪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被告人侯建国违法所得35670元予以追缴。被告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侯建国在担任怀远县河溜镇葛圩村党支部委员期间,利用协助基层人民政府办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工作的职务便利,在负责葛圩村东侯片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上报等工作过程中,虚构事实,冒用他人名义申报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获批准,被告人侯建国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到银行开户办理领取低保金存折,并从中支取低保金,共骗取国家低保金35645.8元及孳息24.2元。

怀远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侯建国利用担任怀远县河溜镇葛圩村村干部的职务便利,在协助基层人民政府办理农户低保金的工作过程中,采取虚报冒领手段,骗取国家低保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侯建国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在本案提起公诉前全部退赃,真诚悔罪,减少了损害结果的发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侯建国贪污的低保金属于国家给予农村贫困人口救济性质的特定款物,故不宜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这是怀远县监委成立以来,首例不采取留置措施,直接向司法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据怀远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朱伟介绍,该县纪委监委快查快结,在收到相关问题线索后,迅速启动扶贫领域违纪问题快速核查机制核实相关违纪问题线索。考虑到该案反映问题具体,证据材料清晰,且被反映人态度较好,决定不采取留置措施。通过统筹配备办案力量,严格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从3月15日立案到3月30日,仅用15天便查清违纪违法事实,给予侯建国开除党籍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实践证明,虽然本案不采取留置措施,但通过事前制定周密详细的核查方案和谈话预案,对侯建国做深入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使其充分感受到了组织的关心、教育和挽救,愿意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上交违纪所得,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既有效的回应了社会关切,也发挥了良好的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专案组组长方锦龙说。(怀远县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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