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办理有关你单位项目管理人员的信访件,发现你公司在工程建设监管中存在对项目监理等人员的监督松懈等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你公司工程管理方面提出如下建议……”近日,蚌埠市禹会区监察委员会向蚌埠禹投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一份监察建议书,督促其健全完善工程监管人员监督制度。
今年以来,禹会区纪委监委派出禹投集团监察办公室陆续对驻在单位主营业务板块进行监督,列席董事会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项64次,紧盯关键领域、关键环节,着力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在日常工作中联合检查组对集团12个工程在建项目开展巡察,对项目管理人员履职、疫情防控、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督导;对公司各级领导班子和财务管理人员建立廉政档案20人次;开展对新入职人员的集体廉政谈话工作,实现主动监督、关口前移、抓早抓小。同时加强制度建设,紧扣巡察反馈问题,督促集团对现有制度进行梳理,不断完善和修订,更好护航企业发展。
“收到监察建议书后,我们高度重视,立即整改,及时召开例会,重申项目管理人员在项目管理中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明确管理过程中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各项目负责人先行对照自查。”禹投集团相关负责人介绍。区监委派出禹投集团监察室联合集团监事组织专项督查,对监理人员到岗情况、监理日志随机抽查。并陆续对公司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开展警示谈话,以案示警,防微杜渐。
“提出监察建议的最终目标是解决问题、完善制度、促进工作,下一步我们将继续用活用好监察建议书,直指‘病灶’开‘药方’,达到‘发出一份建议、完善一套制度、解决一类问题’的监督效果。”区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蚌埠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