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违反了乡机关工作纪律,今天我们对你进行谈话,希望你正视问题,虚心接受组织对你的批评教育。”近日,蚌埠市蚌山区燕山乡纪委在工作作风专项整治督查中发现,乡工作人员刘某上班迟到,该乡纪委立即约谈相关责任人。
这是蚌山区各纪检监察机构常态化运用“第一种形态”,对发现的苗头性问题早提醒、早处置,防止小错酿成大错的一个缩影。
近年来,区纪委监委始终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出台《关于深化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工作意见》,做深做实做细日常监督,全面提升监督实效,2021年,全区纪检监察机构共运用“四种形态”处理111人次,其中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85人次,占比76.6%。
针对第一种形态在实际运用中容易出现边界不够清晰、尺度不够一致等问题,区纪委监委着眼规范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相促进、落实整改与跟踪回访相贯通,探索精细化、规范化使用第一种形态处理方式,助力监督执纪提质增效。
“以前对第一种形态中的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谈话、诫勉谈话三者间界限难以把握,区纪委监委出台了意见,感觉就像给了一把监督执纪的‘千分尺’,监督执纪更加精准了。”近日,在一次提醒谈话后,燕山乡纪委负责人说道。
为准确、规范、有效运用好第一种形态,区纪委监委出台规范第一种形态(谈话类)处理方式运用的试行意见,从三种谈话类处理方式的适用对象及情形、实施主体、实施程序三个方面进行了明确,着力破解边界不清、尺度不统一等问题。
监督执纪实践中,第一种形态一旦运用不当,势必影响监督执纪效果。“作为第一种形态中常用的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谈话、诫勉谈话,虽然同是谈话处理措施,但在轻重上存在依次递进的关系,这对精准适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区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蚌埠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