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禹会区纪委监委关于市纪委监委营商环境监督专线交办投诉件分类处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近日,为深入贯彻省、市、区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做好市纪委监委营商环境监督专线交办的投诉件,依照《关于建立市纪委监委营商环境监督专线实施方案》,蚌埠市禹会区纪委监委出台了《禹会区纪委监委关于市纪委监委营商环境监督专线交办投诉件分类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适用于市纪委监委营商环境监督专线交办的投诉件,区纪委监委对交办的投诉件实行专人接收回复,按照“统一受理、分类处置、跟踪督办、结果反馈”等环节进行闭环运行。
《办法》明确,区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根据投诉件主要内容,分类进行处置。一般性问题,向相关乡镇、街道和区直职能部门发送督办函,要求限期办理,承办单位应于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及时向区纪委监委反馈,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时限;其中反映乡镇、街道和区直部门,以及区管干部的投诉件,交由区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室(联动组),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办理;反映副科级以下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投诉件,交由乡镇纪委、区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办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问题线索处置方式予以办理。需要区委区政府协调解决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呈报。办理情况由承办单位在办结3日内告知投诉人,并向市纪委监委营商环境监督专线办公室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我们将通过开展监督检查等方式,对承办单位受理的投诉件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审核把关,确保高质高效办结。”区纪委监委党风室负责人介绍道,“同时,我们会协调各纪检监察室(联动组),指导各乡镇纪委、区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对问题线索优先处置、快查快结;对办理投诉件敷衍塞责、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责问责。”(蚌埠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