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人·手记】改革后的“新关系”

时间:2018-03-19 11:03    来源:蚌埠市纪检监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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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与在烟草公司工作的老同学叙旧。

“听说县自来水厂的一名同志被县纪委调查了?”同学问起。

“该厂的财务科长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监委调查。我们在网上发布了立案信息,你是从网上看到的?”我好奇的问。

“不是的,前些天社区组织党员关注了安徽省纪检监察微信公众号,我碰巧看到了这条消息。怎么企业的人员还要你们调查,不是有检察院的吗?”同学疑惑道。

“你没关注两会期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么,现在已经确立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在前期的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地方各级都已经成立了监察委员会,就是要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我耐心的解释,“自来水厂属于国有企业,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属于监察对象,所以由县监察委员会对其进行调查。”

“你这么一说我倒是有些印象,怪不得前阵子总是听说检察院的部分人员要转到纪委工作,为的正是此事吧?”同学继续问我。

“是的,监察委员会整合了监察局、检察院反贪、反渎和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职能和人员,与纪委合署办公,负责对公职人员的监督、调查和处置工作,可以说形成了反腐败合力。”我解释道。

“我记得以往纪委调查的案件,涉嫌违法后都要移送检察院处理,那现在又是怎样的方式呢?”同学突然来了兴致,接着追问。

“现在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由监察委员会负责调查,查实后将结果直接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即可,无须像往常一样交由检察机关再次侦查取证,监察委员会提供的证据直接具备法律效力,无须再进行法律层面的转换。”我认真地向同学解释着。

“这样看来,确实是整合了反腐败的职能,效率也会大大提升,但监察委员会与纪委合署后,岂不是成了超级权力机构?”同学思索着,再次提起疑问。

“监察委员会与纪委合署后并非超级权力机关,虽然职权行使的范围有所扩大,但是职权的类型与过去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基本相同,并没有太多的扩权行为,反倒是责任增加了很多。以往反腐败中的监督工作主要针对党员和公务员,对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是缺失的,监察委员会的成立就是要弥补这块空白,通过对他们开展监督管理、教育转化,从而实现对公职人员从一个好人变成‘阶下囚’的这一大段过程的有效管控。”我自信地回答道,暗自庆幸自己有幸亲身经历监察体制改革。

“原来如此,这下我就明白了,按照以往的制度,水厂的这位财务科长并不属于监察对象,但是监察委员会成立后,类似他这样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就成了监察对象,你们要做的就是日常咬耳扯袖的监督工作,防止他们小错酿成大错。这么说以后我们不仅仅是同学关系,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了啊!”同学头头是道地解读着,脸上露出会心的笑容。

“你的政治觉悟倒是很高嘛,监察如果没有全覆盖,就总会有人心存侥幸、缺乏戒惧。”

“这项工作确实意义非凡,你们更是责任重大,你要带好头,我们这群人的思想工作就靠你了啊!”

……

与老同学分别后,我的内心久久未能平复,监察委员会虽然成立了,但下一步如何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实现人员力量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高度融合,都需要不断深化探索实践。作为一名基层监察委员会主任,我有责任带领大家继续在依法履职、纪法贯通、法法衔接、行使职权和完善配套法规制度上下功夫,堵蝼蚁之穴,筑千里之堤,真正做到将监察的震慑力贯穿于公权力运行的每个环节,把制度优势转化成治理效能。(五河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 王五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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