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历监察体制改革】把好执纪最后一道关,不简单

时间:2018-02-07 17:05    来源:蚌埠市纪检监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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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底,我从检察院转隶到区监察委工作,分到审理室。以前的很多同事、朋友听说我在审理室,都说:“你以前在检察院公诉科,做审理工作对你来说轻车熟路、小菜一碟。”说的多了,我心里慢慢的也产生了同样的想法:监察委工作再难再复杂,总不会比刑事案件复杂吧。

近日,接到的第一个案件,这是个非常简单的小案件,某单位负责人在公车改革后,没把公务加油卡上交,私自用于自家车辆加油,违反党员的廉洁纪律。我就根据审查报告的事实和引用条文,轻车熟路的很快的完成这个小案子的审理报告,提交分管的陈常委审核。

陈常委仔细看后,说:“对监察委案件的审理是执纪审查的收口工作,案件质量是审理工作的核心价值和生命线。对审查结论不能简单信任,要做到有理有据,真正起到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作用。”

“用公务加油卡给私家车加油,是什么行为?”

我很肯定的说:“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

“转隶前你一直在公诉科办理审查起诉案件,这个案件是不是有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

我仔细想了想说:“也是贪污行为,只是没有达到犯罪的立案标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讲的是什么?”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你再仔细的想一下, ‘私车公养’是不是即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行为,也符合《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中对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兜底规定,所以适用条款时还要考虑第二十八条与第一百条的竞合关系,对于竞合关系应当按照特别条款优于一般条款的原则去处理,而第一百条属于特别规定,应优先适用。”

陈常委接着又语重心长的说:“作为审理室主任,要破除习惯思维的工作理念,要规范审理文书,按照审理文书的新要求,使审理文书进一步向‘纪言纪语’转变,既符合违纪构成要件,又体现党规党纪特色,紧盯‘六项纪律’将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更加突出出来,用纪律语言表述评价违纪行为,突出纪在法前,纪严于法。”

听着陈常委一点点的分析,我深深地认识到审理真的不简单。把好最后一关,不仅要注重案件的政治、社会和法纪效果的有机统一,更在各环节都要严格落实规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我暗下决心,今后一定要多下功夫,练强本领,在定性上用纪律反复对照衡量,把好程序关、实体关,以及后期各类文书制作关,确保案件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切实把好执纪审查最后一道关口。(蚌山区纪委、区监委案件审理室 赵红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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