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蚌埠市蚌山区法院对怀远县荆山镇原党委书记马连军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马连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2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以来,被告人马连军利用其担任蚌埠市怀远县城关镇镇长、党委书记及荆山镇党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工程、工程项目推进、解决工作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116.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连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伙同他人或者单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中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马连军到案后,除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受贿事实,还主动供述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多起受贿事实,构成坦白,其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退出部分赃款,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马连军虽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并退出部分违法所得,但其多次受贿且犯罪数额达到116.2万元,数额巨大,没有全部退出违法所得,不宜适用缓刑。
综上,判决被告人马连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2万元;被告人马连军退出的违法所得37万元、梅花牌手表一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马连军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马连军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目前,判决结果已生效。(蚌埠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