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应立足‘监督的监督’职能定位,不直接参与由政府工作部门依职权启动调查并可由任免机关实施的行政问责。对由市政府组成的调查组,需要市监委参与的行政问责工作,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按以下步骤办理……”近日,蚌埠市监委出台《蚌埠市监委参与行政问责工作暂行办法》,明确市监委参与行政问责工作要严格按照受理问责事项—开展调查取证—形成问责建议—审核反馈意见—分级实施问责—跟踪督办落实6个大项19个具体步骤依次推进。
依规受理全面调查,提升问责规范性。办法规定,在收到市政府关于成立相关事件(事故)调查组的函件后,由党风政风监督室提出参与调查工作建议,报委领导审定后,成立由党风政风监督室、相关监督检查室、派驻纪检监察组、事件(事故)发生地纪委监委人员共同组成的责任追究小组。责任追究小组根据调查组其他小组提供的事件(事故)发生的起因、过程、结果等,确定拟问责单位和人员范围,研究制定工作方案,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开展谈话取证,全面了解拟问责人员所在部门职责和个人分工、履职情况、工作中存在的失职失责问题以及对事件(事故)发生应承担责任的认识等。
仔细审核层层把关,提升问责精准性。追究小组根据调查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提出问责初步建议,由党风政风监督室对问责初步建议进行审议,并报委领导审核。根据调查取证和责任认定情况,责任追究小组起草调查事实见面材料,组织被调查人在见面材料上签署意见并责成被调查人撰写书面检查,起草事件(事故)责任追究调查报告(建议稿)并报委领导批准后,提请案件审理室审核把关,形成书面审核意见。责任追究小组根据审核意见,进一步完善证据材料和调查报告,形成调查报告(送审稿),经委主要领导审定后,将调查报告提交事件(事故)调查组。
分级问责及时督办,提升问责严肃性。事件(事故)调查报告(含问责建议)由事件(事故)调查组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对问责对象包含市管领导班子或市管领导干部的,交党风政风监督室办理立案手续,起草事件(事故)责任追究审查报告,组成审查卷,经批准后移送案件审理室审理并形成《审理报告》,按程序审议报批,作出问责决定。依据不同的处分情形,由相关部门按程序落实问责决定。对其他单位和人员的问责意见,移交有管辖权的地区和单位落实到位。责任追究小组将及时了解并跟踪督办对责任单位和人员的问责意见落实情况,待所有责任单位的人员的问责落实到位后,及时形成问责决定执行情况报告,逐级上报审定后予以结案。(蚌埠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