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去年办理11起未留置直接移送起诉案件

时间:2019-02-12 08:22    来源:蚌埠市纪检监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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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3月,怀远县纪委监委在对河溜镇葛圩村党支部原委员侯建国立案调查后,迅速找到了侯建国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上报等工作中,虚构事实以及冒用他人名义填报的申请表、审核表,将侯建国如何虚构事实违规申报,并且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开户领取低保金的证据链进行了固定,以此为突破口,很快就查清了其违纪违法事实。

该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这是怀远县监委成立以来首例不采取留置措施,直接向司法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

“对于不采取留置措施,我们主要有三个考量:一是案情相对简单;二是被调查人主动配合;三是在初核阶段未出现对抗组织调查的情况。在经过综合考量后选择了不采取留置措施,也确实让这起快查快结的‘第一案’起到了震慑作用。”怀远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朱伟介绍。

2018年5月4日,怀远县人民法院对怀远县河溜镇葛圩村党支部原委员侯建国贪污案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侯建国以贪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法院对监委移送的证据全部予以采纳。

在处理不留置的涉法案件上,除要以“实”字托底之外,还需要“稳”中求胜。

2018年3月,在处置淝河乡河嘴村村委会原委员、报账员唐奎俊的问题线索时,同样未采取留置措施。与侯建国的案件情况不同,唐奎俊的违纪违法问题相对复杂,私开账户冒领村民危房补助款、虚构村民姓名骗取低保金、违规为近亲属办理低保、虚报地亩套取农林业补贴……每一项违纪违法行为都涉及到村里的村干部以及村民,涉案人员也较多。

考虑到问题复杂,涉案人员较多,为防止出现串供和对抗组织审查等情况,该县纪委监委审慎研判,从案件线索掌握情况、被调查人的状态等进行多方考量。如何确保办案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和证据确凿成为攻克难题的关键。

“初核工作期间,我们对问题线索中涉及到的问题已经查了一遍,证据比较扎实,与唐奎俊谈话时,他的情绪较为平稳,而且除了对我们已查到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叙述,还主动交代了几个问题。在综合考量后选择了不采取留置措施处理此案。”怀远县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孙飞说道。

在孙飞看来,不采取留置措施不仅节约时间、办案成本,也让唐奎俊本人感受到组织的温暖,较好地体现了“治病救人”的初衷。

监察法第二十二条对留置的涉案要件、证据要件和法定情形以及留置对象、留置场所等作了明确规定。既要依法精准运用留置措施,发挥其震慑作用,又要防止患上留置“依赖症”,滥用这一措施。准确把握不留置条件,依纪依法办好“不留置案”是值得探索的有益途径。

据介绍,去年怀远县监委挂牌成立之后,随着监督范围的扩大,问题线索数量大幅增长。面对新的形势任务,该县纪委监委在强化调查取证和纪法衔接上积极探索,着力提高反腐败工作效率。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在审查调查期间,安排审理部门和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熟悉案情,确保证据链条完整,纪法衔接、法法衔接顺畅,既缩短了办案时限,提升了办案效率,也保证了办案质量。去年以来,该县纪委监委已有11件案件不采取留置措施直接向司法机关移送起诉,其中3起已开庭宣判,监委移送证据均被采纳。(怀远县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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