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蚌埠市禹会区纪委监委制定印发了《关于查处诬告陷害信访举报为党员干部澄清正名的实施办法(试行)》,在保护公民信访举报权利的同时切实维护广大干部的合法权益,不断提升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办法》明确,纪检监察机关接到各类信访举报件后,在严密调查的基础上,确定举报人举报内容严重失实且给被举报人的名誉和精神造成较大影响的,经研究可对举报人举报动机进行调查,经调查认定具有无事生非、歪曲事实、造谣诬告、恶意诽谤他人等恶意举报和诬告陷害党员干部行为的,区纪委监委将根据事实情节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同时,区纪委监委要认真对照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认定的“四种情形”,严格区分诬告陷害和错告行为,充分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对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捏造事实的错告,不能视为诬告陷害。
据悉,近年来,禹会区纪委监委充分发挥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在规范信访举报行为方面的宣传引领作用,加强正面宣传解读,通过纪法教育、警示教育等倡导广大干部群众通过正常渠道正确行使民主监督权利,鼓励群众依法举报、实名举报,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诬告陷害和恶意举报行为的发生。加强对公职人员特别是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和教育管理,对党员领导干部诬告陷害和恶意举报他人的行为,坚持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蚌埠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