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驻市检察院纪检监察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关于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办法》规定,党风廉政意见回复主要内容是对市院管理的党员干警和县处级干部考察对象或内设机构的党风廉政情况,并提出对其选拔使用、评先评优、表彰奖惩等的意见建议。
《办法》明确了五种需要征求党风廉政意见的情形和八个方面的审查评价内容,规范了办理程序和《征求意见函》《回复函》样式,明确驻市院纪检监察组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回复意见。《办法》还就五种不同情况明确了“截至目前,未发现党风廉政方面存在问题”、“有反映,正在调查,建议暂缓”等六种回复意见。
与此同时,《办法》强调,驻市院纪检监察组工作人员必须严把廉政关口,严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凡不如实回复党风廉政情况,或不按规定调查核实处理信访举报、问题线索,或不按规定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一旦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驻市检察院纪检监察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