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是组织上的及时教育提醒,我很可能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今后,我会严格按照规矩办事,确保各项扶贫政策落细落实。”检讨书中,刘建国懊悔不已。
今年5月,五河县纪委监委在问题线索核查中发现,2016年底,朱顶镇刘台村党支部原书记刘建国在危房改造工作中为了赶进度,在施工队报价超出市场价的情况下仍然安排施工,导致部分危房改造资金流失。鉴于该案情节轻微且被核查人认错态度较好,该县纪委监委研究决定,给予其诫勉谈话处理。从刘建国深刻的检讨书以及近期工作表现来看,该案虽未动纪,但收效甚好。
近年来,该县纪委监委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贯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用好用活“第一种形态”,使监督教育更加聚焦、更加精准、更加有力。
在充分调研论证的情况下,该县制定出台《教育警诫类处置实施办法》,将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警示谈话、诫勉谈话5种方式纳入教育警诫类处置范畴,并明确适用情形、处理方式、工作原则等,对党员干部发生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免予纪律处分的,应当对其实施教育警诫类处置。
“规范实施流程,须制作《呈批登记表》、《告知书》、《谈话记录》、《诫勉书》等文书……”实施办法对教育警诫类处置建议的提出、审批、实施、跟踪等各个环节加以规范,同时根据处置对象的职务层级和具体岗位明确实施主体,层层压紧压实主体责任,有效保障了此项工作的权威性与可操作性。
“去年10月,你单位组织职工外出参加疗养,期间发生违规租用车辆行为,作为单位负责人,你对此负有领导责任,希望你能够认识到自身错误,认真反省、全面整改,继续争先创优……”今年4月,该县纪委监委在作风督查中发现该县原政务服务中心违规租车问题,经过核查,决定给予该中心主要领导批评教育处理。谈话中,该县纪委监委负责同志王五洲一针见血指出问题,帮助教育对象认识错误,并鼓励其继续担当作为,不要因为一时的挫折而气馁。
为了确保教育警诫实效,该县充分把握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事前,全面掌握处置对象的成长经历和性格特点,并结合真实情况和一手资料制定谈话方案,明确谈话内容和目的,不搞蜻蜓点水式的泛泛而谈;事中,坚持实事求是、因势利导,既从原因和动机谈起,又指出错误发展下去的危害,既坚持运用党纪国法、规章制度来衡量错误问题,又做到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事后,及时跟踪管理,不定期对处置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并将处置及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调整使用、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严防一谈了之。
“全面从严治党,必须用好‘第一种形态’,今年以来,我们已实施教育警诫类处置50人次,使党员干部在组织信任的氛围中敢于面对问题,正确对待监督,也进一步提升了党内监督的实效。”王五洲表示。(五河县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