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巡察监督与财会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推动更精准、更全面地发现问题,做实做细做深巡察工作,推动新时代巡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近日,蚌埠市委巡察办与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市委巡察机构与市财政局协调协作机制的意见(试行)》。《意见》从以下四个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派员参加巡察。根据巡察工作需要,市委巡察办商请市财政局选派财会业务骨干参加市委巡察工作,充分发挥巡察岗位培养锻炼干部的“熔炉”作用。
巡前通报情况。根据巡察任务安排,市委巡察办函请市财政局向市委巡察组通报对被巡察单位(地区)开展财会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发现的涉嫌违反财经政策法规的重要问题线索,提出需要巡察重点关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并提供相关材料。
巡中加强协作。巡察过程中,根据巡察工作需要,市委巡察办商请市财政局协调安排市委巡察组查阅有关财会监督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咨询被巡察单位(地区)执行有关财经政策法规情况,了解涉嫌违反财经政策法规问题。
成果综合运用。市委巡察组在巡察中发现需要市财政局统筹研究或推动解决的问题,可在巡察报告中提出建议,经市委同意,由市委巡察办按程序移交市财政局办理。对巡察移交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市财政局作为开展专项检查调查、推动深化改革、完善治理体系的重要参考。市财政局在财会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有关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需巡察监督予以关注的,抄送市委巡察办了解掌握。(蚌埠市纪委监委)